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6月17日
昆明理工大学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宿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重新核定高校函授生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住宿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 住宿费的缴纳
第三条 学校根据云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每学期按5个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所有住宿学生均按照正常学制年限于每学年开学初缴清该学年住宿费。
第四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前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住宿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住宿费缴纳时间
(一)新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清第一学年住宿费。
(二)老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期间缴清该学年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缴纳方式
(一)银行代扣代缴:每学年报到注册前,住宿学生应将应交住宿费足额存入学校发给的代收学杂费银行卡上,由银行代扣代缴。
(二)银行卡缴纳: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期间,住宿学生可到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社区”)各园区,用银联卡现场刷卡缴纳。
第七条 因学制等原因,超出正常学制年限仍需在校完成学业的住宿学生,住宿费仍按学年交纳,学业结束后以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
三 住宿费的缓交
第八条 住宿费的缓交
(一)住宿费原则上不能缓交。
(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不能缴纳住宿费的住宿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期间,由住宿学生填写缓交住宿费申请,经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到学生社区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其中申请生源地贷款(助学贷款)的住宿学生,缓交期限至住宿费实际到账之日。
(三)新生报到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住宿费的缓交,由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社区现场办理。
第九条 缓交受理程序
(一)住宿学生提交《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住宿费缓交申请表》至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其中本科生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经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主任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在开学后两周内,将《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住宿费缓交申请表》报学生社区。
(二)学生社区对上报的《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住宿费缓交申请表》审核、签字批准后,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住宿费汇总表》送财务处、相关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
(三)《昆明理工大学学生住宿费缓交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批准后,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社区和住宿学生各执一份。
四 住宿费退费
第十条 如住宿学生因故退学、提前结束学业、转学的,按照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住宿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住宿学生,已缴纳住宿费的暂不退费,待复学时按所住宿的标准实行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照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
第十二条 退费的住宿学生持退费申请书、原始发票,经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签字后,到学生社区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交流、休学、入伍、长期离校学习或实习半年及以上的,凭有关证明到学生社区办理退宿手续,离校期间免收住宿费(个人物品须带走)。由于住宿学生自身原因没有办理退宿手续的,住宿学生已缴的住宿费不予退费,没缴住宿费的按照欠费予以补缴。
五 欠费的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了住宿费缓交、生源地贷款(助学贷款)的住宿学生,在缓交期间和贷款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教务处、研究生院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住宿学生,不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住宿学生,取消其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十七条 毕业答辩前仍未缴清住宿费的住宿学生,各有关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不予办理答辩手续。
六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校所收住宿费已纳入国家非税收入,用于弥补事业收入不足、偿还建设贷款本息,建设配套设施(学生活动设施、家具、环境绿化等)和物业管理、维修改造旧宿舍等项费用的开支。
第十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通知财务处、学生社区;学生学籍异动的,每月把有关学生信息以电子版和纸质版通知财务处、学生社区。
第二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时将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信息以电子版和纸质版通知财务处、学生社区。不能按期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如仍需住宿的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新生入学期间住宿费的收取、登记、查询等工作。其他收费期间,由学生社区负责住宿费的收取、登记、查询、票据打印分发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区每月将住宿学生欠费信息报送学生处、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催收。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支持住宿费的催收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住宿费的催收工作,其中本科生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研究生由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主任负责。
七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取奖、贷、减、免、助、缓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确需减免住宿费的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字〔2010〕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