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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发布时间:2013-08-31 编辑:本站原创 阅读:

1. 定义

本合作协议条款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作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载明的合作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所提到的构成合作协议的所有文件。

1.2 “甲方”系指本次项目的采购人。

1.3 “乙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获得谈判成功的银行。

1.4 “风险补偿金”系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乙方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由甲方对乙方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1.5 “经办银行”系指按合作协议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乙方本身及其具体办理此业务的分支机构。

1.6 “高校或学校”系指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确定的高等学校。

1.7 “学校机构”系指学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

1.8 “合同”系指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2. 合作内容

2.1 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系指甲、乙双方及其所代表的机构从事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

2.2 甲方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有义务管理和监督其代表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2.3 如经办银行是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应负责落实各高校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确定后,乙方负责将甲方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借款学生人数和借款需求额度下达给经办银行,并督促按投标一览表中确定的经办银行与高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各项条款应与甲、乙双方的合作协议严格保持一致。乙方有义务管理和监督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2.4 甲、乙双方应将本合作协议下达给各自代表的下属机构,要求它们遵照执行。

3. 贷款对象与条件

3.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2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4. 贷款金额

4.1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5. 贷款申请

5.1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5.2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5.3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低保证明;

(5)    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 贷款申请初审

6.1学校机构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6.2学校机构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7. 贷款申请终审

7.1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经办银行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7.2 经办银行在终审工作中,要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条件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

7.3 对审查合格的,经办银行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8. 借款合同

8.1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2 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经办银行在签署合同工作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9. 贷款发放

9.1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由学校按照学生贷款需求进行分配。

9.2 学校应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9.3 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10.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10.1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10.2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视学生具体情况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10.3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0.4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自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借款学生从被学校处理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

10.5 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11. 合同变更

11.1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11.2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12. 贷款本金偿还

12.1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12.2 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12.3经办银行应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12.4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还款协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规定制定。

12.5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12.6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12.7 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12.8 经办银行应及时将欠款学生欠款情况反馈给学校,学校应协助催收。

13. 违约学生公布

13.1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13.2 乙方制定的借款合同中应列有对符合13.1项规定的违约学生给予公布的条款。具体公布办法将另行制定。

14. 贷款贴息程序

14.1 经办银行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学校进行统计汇总,分别交给合作学校,经学校确认后,由学校于2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

14.2甲方应在收到学校提供的经办银行贴息申请材料后的8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贴息经费拨付给学校,学校在接到贴息经费后于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的经办银行。

15. 风险补偿金付款方式

15.1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高校确认后交给乙方。

15.2乙方将风险补偿金申请书、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加盖公章)和学校的确认证明同时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有效申请材料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相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经办银行。

16. 违约处罚

16.1因经办银行原因,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应计收经办银行的罚金:

(1)  经办银行应在甲方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借款总额度内,根据高校提交的学生借款总额度办理贷款业务。如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总金额低于高校的借款申请总额度,按差值以3%计收罚金。

(2)  经办银行审批贷款申请工作超出第7.1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按未被批准的贷款申请金额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收罚金。

(3)  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工作超出第8.2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按未签订借款合同的总金额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收罚金。

(4)  除第11条款规定的合同变更情况外,经办银行未按第9条款划拨贷款,按应划拨贷款额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收罚金。

(5)经办银行发生上述(1)-(4)项任何罚则情况之一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有关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统一向甲方支付罚金。若因甲方、高校违反合作协议的有关条款,或因申请贷款学生不符合贷款条件而造成上述情况的,经办银行无需支付罚金。

16.2因学校原因,学校未按第14条款向经办银行支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未支付贴息金额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学校的罚金。当发生该项罚则情况时,学校接到经办银行的有关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将罚金支付给经办银行。

16.3 对于学校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金额将贷款分配给借款学生用于借款学生本人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支出的,学校应对其挪用部分款项负责偿还,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6.4因甲方原因,甲方未按第15条款向乙方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未支付风险补偿金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罚金。当发生该项罚则情况时,甲方接到乙方的有关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将罚金支付给乙方。

17. 资料使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将甲方、学校机构和学生提供的有关合作协议或任何合作协议条文、计划、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作协议必须的范围。

18. 合作协议修改

18.1任何对合作协议条款的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修改书作为本合作协议的内容组成部分,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因依据法定程序,由教育部和市政府批准的市属学校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本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进行相应修改。

18.3因乙方的分支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变更本合作协议项下的经办银行。

19. 合作协议终止

19.1如国家颁布新政策,致使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甲方可在颁布新政策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日起终止合作协议,不再给予乙方新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提供补偿,而对于颁布新政策之日以前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按原协议执行。

19.2如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出终止合作协议而不给甲方补偿。该终止合作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0. 争端的解决

20.1合作协议实施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20.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作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 适用法律

本合作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2. 合作协议生效及其他

22.1本合作协议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2.2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二年。合作协议失效后,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甲方应继续履行第13、14、15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享有第16条款规定的相关权利;乙方应继续履行第9、10、11、12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享有第16条款规定的相关权利。

22.3本合作协议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就,甲、乙双方及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