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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场 规 则
发布时间:2020-12-22 编辑: 阅读: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应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入场,除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绘图仪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包括手表、手环在内的各种计时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如有带入考场请立即交出,考试开始一经查出将按违规处理。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

七、必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九、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清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经同意方可离开,未按规定擅自离开考场视为违纪。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须在考点规定区域休息,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若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考试开始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