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高[2014] 10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13]2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请理由
第二条 根据《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学科发展需要,对所学专业进行调整,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5、定向培养单位对专业培养需求有变动的。
第三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转专业一般应在相近或相关学科间进行,研究生的学科背景应能支撑其转往专业的学习;
2、根据研究生报考学科、入学考试科目或者大学毕业专业进行考量;
3、学术学位可以转往专业学位相关专业,但专业学位不得转往学术学位相关专业;
4、以同等学力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5、研究生转专业需在第一学期后,第四学期前且论文开题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6、研究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原学习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可以记入转入专业;
7、研究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1、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研究生转出、转入学院及其导师签署意见;
3、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则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